案情简介
近期,我市某公司保洁职工闫某,在上班途中被公司旋转玻璃门夹伤,经诊断为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闫某就赔偿事宜与涉事的韩城某公司协商未果,期间还出现了闹事、非访、媒体传播等过激行为。为妥善解决纠纷,闫某向新城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新城司法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启动调解程序。工作人员先是分别与闫某、韩城某公司展开深度沟通,逐一核实事故发生细节、闫某的伤情恢复情况及双方核心诉求;同时,仔细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款及类似案例,结合闫某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实际情况,对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进行专业研判。
调解初期,双方分歧较大:闫某因受伤情绪激动,对赔偿金额期待较高;韩城某公司则对责任认定存在顾虑,态度较为强硬。工作人员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一方面向闫某耐心解释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与计算依据,引导其理性诉求;另一方面向韩城某公司阐明作为设施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拒不承担责任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经过多轮“面对面沟通+背靠背劝说”,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和,开始主动探讨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韩城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闫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双方明确就此次事故再无任何争议,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基层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典型参考意义。从法律层面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韩城某公司作为旋转玻璃门的管理方,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闫某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次调解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本案的成功调解,既有效化解了矛盾——避免闫某因过激维权引发更多问题,也帮助韩城某公司依法妥善履行责任、减少后续纠纷隐患,充分彰显了司法所人民调解“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同时,这一案例也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实践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