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韩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15年发布的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细则》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双轨制。成立业主大会前的住宅小区(含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等物业服务费及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企业可在限价内与业主协商约定;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显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服务等级划分为每月每平方米0.9元(等外)至1.8元(一级),多层住宅为0.4元(等外)至0.55元(一级)。停车服务费方面,室内一类停车场月费最高50元/车位,露天停车场月费最高20元/车位,临时停车按次收费,每车每次最高2元,30分钟内免费,超时每4小时计费一次。
《细则》规定,业主因自身原因空置房屋或车位超1个月的,物业费按50%、停车费按30%收取。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电梯使用费等。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每户业主首次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补办仅收成本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企业信用等级,并每年公开上年度收支情况。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经营广告、出租等收益,扣除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优先补充维修资金。此外,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费用,违规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细则》强调,人防工程车位不得出售或附赠,优先向业主出租。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需经“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同意,收益归属全体业主。临时停放车辆中,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等免收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调价需业主“双过半”同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若需调整物业费,企业需公开成本信息,经街道、社区监督,并由“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市住建局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督促整改,实施联合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