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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公安局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22 10:29 来源:平安韩城 点击次数:0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净化空气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韩城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下列区域、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

(三)商场、超市、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文物古建筑保护单位;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铁路沿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其他消防安全单位。

三、韩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新城街道办事处、金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

龙门镇:108国道以东、108国道黄河大桥以南、黄河西堤以西、二电煤专线以北。

西庄镇:108国道以东、大韩路以西以南、下郭路以北。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儿童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未提及的事项,按照《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韩城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执行。

九、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韩城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