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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成人高考在即,切莫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24-10-20 11:14 来源:韩城法院 点击次数:0

【以案释法】

近日,韩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件。两名被告人因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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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被告人卫某某在韩城市某考场参加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利用夹带的手机偷拍考试试卷,通过微信将试卷照片发送给被告人薛某某,寻求场外查找答案,薛某某接收到试卷照片后上网检索出对应答案写在纸上,又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卫某某,卫某某利用薛某某提供的答案完成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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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薛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鉴于被告人卫某某系坦白,被告人薛某某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酌情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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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我们通常遇见的高考、研究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国家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法考、注会、教师资格证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成人教育”本是为了提升学历,增强个人能力的好事。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人高考在即,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诚信参加考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