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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8-09 16:29 来源:韩城公安 点击次数:0

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韩城市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韩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为新城区、金城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村)民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个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犬只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移送养犬管理部门。

四、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实行圈(拴)养,不得出户遛犬。

五、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三个月、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带犬只至具有资质的免疫接种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六、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应当将犬只尸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无主犬只尸体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犬只尸体。

七、养犬人应当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八、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二)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三)犬吠影响他人生活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贴身约束等措施,或者主动避让他人;(六)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犬绳(链)牵引或者犬笼约束;(七)遛犬时应当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八)遛犬时应当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草坪、绿化带、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便溺;(九)不得在公共地下车库遛犬;(十)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十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十二)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应当进行拴养、圈养且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牌;(十三)不得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带入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使用犬绳(链)牵引并为犬只带上嘴套,或者使用犬笼约束;(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九、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医院等医疗教育场所;(三)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四)集贸市场、商场、餐厅、娱乐等经营场所;(五)设有禁止标识的景区、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

十、养犬人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的;在重点管理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虐待、遗弃犬只的;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地下车库遛犬的;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拴养、圈养的;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养犬人携犬出户,未使用犬绳(链)牵引或者犬笼约束的、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的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十三、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任何公民发现伤人狂犬,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十五、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未提及的事项,按照《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和《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十七、2024年8月10日起开始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城区不按规定养犬问题。

举报电话:0913-110. 0913-5296911。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百份以上不盖章)

韩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