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我市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经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在韩城市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2019年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已届满,现拟选任人民陪审员10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权利义务、法律保障及任期
(一)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律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任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随机抽选: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从辖区内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
2.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
(2)报名地点及电话:
韩城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市政府2号楼二楼)
电话:0913-5166637
韩城市人民法院人事科办公室 (市法院四楼405)
电话:0913-8395823
(二)资格审查确定任命人选:
1.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市司法局将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完成审查并征求意见后,市司法局将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被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市司法局将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确定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民陪审员数的五分之一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被推荐人和申请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三)公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提请任命: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五)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通过张贴、网络向社会发布。公告期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公告期为候选人随机抽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期限。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特此公告
韩城市司法局 韩城市人民法院 韩城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