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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当儿戏,依法撤缓收监

发布时间:2023-05-25 14:24 来源:韩城法治 点击次数:6

“是我没有好好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平时忙于生意,有时会忘了信息化核查;我两次离开中山,以为很快回来应该没什么问题,没请假就离开了本市。”社区矫正对象柏某某悔悟地说道。经审查,社矫对象柏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及多次未按规定完成信息化核查,被市司法局处以两次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完成信息化核查、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擅自外出两次,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司法局遂决定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对社矫对象柏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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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缓刑也是“刑”,即刑罚的暂缓执行,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获得缓刑的罪犯,理应倍加珍惜机会,提升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守法,接受监督教育。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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