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4月12日,国家疾控局发布《关于印发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的通知》,明确了应佩戴口罩、建议佩戴口罩、可不佩戴口罩的情形和场景,请广大市民广泛宣传和学习指引内容,科学佩戴口罩,保护自身健康。
一、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期间。
(二)出现发热、咽痛、咳嗽、流涕、肌肉酸痛、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期间。
(三)生活、工作或学习的社区、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时。
(四)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
(五)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
(六)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一)乘坐飞机、火车、长途车、轮船、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二)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等环境密闭、人员密集场所时。
(三)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
(四)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且没有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三、可不佩戴口罩的常见情形或场景
(一)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
(二)人员相对固定的室内工作场所和会议室等。
(三)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但有明确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四)对于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的特定人员,如庆典活动演职人员、仪仗队队员等,在参加大型活动时。
(五)进行运动的人员,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时。
(六)3岁及以下婴幼儿。
(七)学校师生在校期间。
四、口罩选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无呼吸阀),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除以上情形或场景外,个人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
(二)心肺功能障碍人员应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三)有关公共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其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并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
本口罩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优化调整。
韩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