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凡2018年12月31日前被我大队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依法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