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武军、第四检察部主任郭平涛做客《环境热线》,就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等话题和听众进行交流。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职能
(一)对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包括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向法院申请再审时,遇到以下情况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4.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比如在离婚问题上,男方想独吞夫妻财产或家庭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等。
(二)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执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四)督促履职、支持起诉
1.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不依法行政的,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职,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危险,检察院可以依法督促相关部门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
行政检察监督环节公开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和查明诉讼活动有关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举证、质证、辨论和调处的程序制度。
听证规定:
1.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3.公开听证应当在检察机关专门听证场所进行,由办案检察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