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hczfw0913@163.com   电话:0913-5194886
当前位置: 首页 韩城法院 正文
窄屏浏览

韩城法院:恶犬伤人纠纷起 用心调解邻里和

发布时间:2020-11-18 15:50 来源:韩城市人民法院 点击次数:3

老张和小李两家相邻而居。2020年7月的一天早晨,老张路过李家门口时,李家饲养的“德国黑背”突然从家中窜出,猛然扑到老张的肩膀上,老张下意识地用左手去挡,“黑背”一张嘴,狠狠地咬在了老张的手掌上。幸亏小李闻声赶来,将狗牵走,才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拴好“黑背”,小李立即带老张去医院看病,病情被诊断为犬咬伤(Ⅲ级),需门诊治疗,期间小李一直陪同老张看病,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14天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老张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韩城法院西庄法庭法官经过审理了解到,此案原告年纪较大,无辜被狗咬伤,十余天辗转于家庭与医院之间,身心疲惫,遭遇令人同情,但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请求数额明显偏高,大部分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双方的矛盾必将进一步激化,加之老张的子女提起这件事本就非常气愤,可能会发生恶性事件。

鉴于此,法官首先耐心给老张讲解国家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法律规定,告知他法官肯定不能支持他全部请求,使其适当降低内心的期望值、意识到争取与被告和解才是维护利益的最佳方式;同时法官给小李做思想工作,毕竟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未将烈性犬看管好,导致伤人事件发生,尽管前期已经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是从睦邻友邻的角度出发,再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才更符合人情世故。

后经多次调解,双方理解了法官的良苦用心,逐渐相向而行,当庭和解,小李付给老张两千元补偿金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养犬人,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规范养犬,饲养烈性犬的,尤其要尽好管理职责,不要等到烈犬闯祸后,才追悔莫及。

来源:韩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