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轻刑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后,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华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捕后判处轻刑占决定或批准逮捕得比例为44.44%,2018年为30.23%,2019年为58.24%。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捕后轻刑案件所占的比率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逮捕措施的过度适用,也折射出司法理念未及时转变。
一、捕后判轻刑案件基本情况
二、捕后判轻刑案件的特点
1、从类型来看,涉及罪名广泛但相对较为集中。
近三年来捕后判轻刑共计147人,涉及罪名29项,其中侵犯财产案72人占比48.9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38人占比25.85%,危害公共安全15人占比30.6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13件8.8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7人占比4.7%,贪污贿赂2人1.36%。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捕后判轻刑罪名较为集中于盗窃、诈骗、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分别占比30.61%、10.20%、9.52%和7.48%。
2、 从近三年来捕后轻刑结果来看,一年至不满二年和不满一年较多,分别占比46.26%和40.81%。
3、从对捕后判处轻刑的案件是否达成谅解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在逮捕前未达成谅解协议,2017年至2019年捕后判轻刑交通肇事案件10人,全部为捕后达成赔偿协议;盗窃案件案件45人,其中逮捕后退赔损失的人数有28人,占比62.22%。
三、2017年—2019年捕后轻刑案件的类型分析
为有针对性地分析并解决捕后轻刑案件过高的问题,重点调研了在捕后轻刑案件中占比较大的交通肇事、盗窃、妨害公务三类案件,对逮捕认定和判决认定的不同情节及判决结果逐案进行了调研和分析比较,发现了司法实践中在逮捕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偏差。
盗窃案件
该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涉案人数较多,共45人,在捕后轻刑类案件中占比较大;
二是捕后判轻刑的盗窃案件判决结果来看,较多的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和一年不满二年有期徒刑,分别占比46.66%和42.22%。对此类案件跟踪分析可以看到,审结金额在一千到五千元有16人占39.03%,审结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有15人占比36.59%,五千到一万元的有10人占比24.39%,千元以下有4人占比9.16%;对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上的10个案件进行跟踪分析得出,共同犯罪性质的有12人占比80%,非共同犯罪性质有3人占比20%;
三是从常住地得出,常住本地的有27人占比60%,常住地在外地的有18人占比40%;
四是有累犯、前科或劳教情节的23人占比51.11%。
诈骗案件
该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涉案人数较多,共15人,在捕后轻刑类案件中占比较大;
二是从刑罚种类看,不满一年的有13人,占比较大为86.67%;
三是从人员常住地看,外地人员13人,占比较大占比86.67%,本地人员2人占比13.33%;
四是从犯罪事实的场次来看,多次实施诈骗较多占比60%;
五是从共同犯罪性质来看,团伙实施犯罪较多为10人,占比66.67%;六是从数额来看,一万到五万元较多为9人,占比60%,十万元以上3人占比20%。
妨害公务
该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妨害公务案件捕后判轻刑有11人占妨害公务逮捕案件17件的64.70%,所占比例较高;
二是从犯罪对象来看主要以妨害公安民警、法官执行公务,其中针对派出所民警33.33%,主要发生在民警查处治安违法、调处民事纠纷过程中;针对交警的占33.33%,集中发生在交警检查酒后驾车执法过程中;
三是从行为方式上看,以直接对人身暴力方式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多;
四是从造成后果上看,以造成执法主体轻微伤较多、财产损失较少,造成执法逐日轻微伤的有93%,财产损失的为6.67%;
五是犯罪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法治观念相对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有8人占比72.7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人占比27.28%,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也都较大,法治观念淡薄。
四、刑事案件捕后轻刑率过高的原因分析
执法理念上存在偏差
“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在司法办案人员脑海中根深蒂固,对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薄弱,反映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上,存在“够罪即捕”的现象。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往往过于重视刑罚的打击一面,忽视了区别对待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忽视了检察机关在缓解矛盾、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另外,办案人员对不捕顾虑重重,怕公安机关不理解,怕当事人质疑办人情案关系案,怕承担被害人上访影响稳定的责任等。从规避诉讼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角度考虑,“够罪即捕”是造成捕后判轻缓刑的深层次原因。
逮捕功能异化,导致对逮捕措施依赖性过高
司法实践中,逮捕措施因“服务大局”需要往往被赋予了刑罚手段、民事赔偿强制手段、缓解上访压力手段等诸多“衍生”功能。如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犯罪中,虽然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从犯的犯罪情节较轻,但由于社会影响恶劣、对稳定秩序造成了负面后果,为控制局势、保障社会稳定,体现法律的威严,往往倾向于作出逮捕决定;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犯罪中,在民事赔偿不到位的情况下,逮捕往往被看作对犯罪嫌疑人惩罚、施压的手段,而在民事赔偿到位后,法院一般都会作出轻刑判决。
对诉讼风险、社会风险的把握上趋于保守,以及执法环境的影响,导致逮捕措施适用率偏高
一是诉讼风险方面,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外逃、躲避审判等妨害诉讼的行为无法确定,怕担责任,不论案情是否轻微,一般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导致逮捕措施适用率偏高。例如在诈骗等犯罪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外来人员,或为流窜作案、无固定住所人员或监护人的监管不力等,由于取保候审难以保障诉讼,逮捕措施往往会成为办案人员首选。
二是社会风险方面,社会上往往把逮捕措施看作是一种预期刑罚,而不是一种诉讼保障手段。尤其对已刑拘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承担了必须批捕、继续羁押的社会压力,一旦不批准逮捕、解除羁押后,矛盾的焦点将集中到检察机关,易引发被害人上访,使检察机关办案人承担了巨大压力,导致不敢不批准逮捕。
三是执法环境方面,因缺乏刚性规定,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成为一条软尺度,被视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范畴,说情会影响捕与不捕。受上述执法环境和社会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往往因为担心别人说有徇私枉法、放纵犯罪的闲话,对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不敢提出从宽处理意见。
捕后案件证据发生变化,凸显出审查逮捕阶段无法预测判决结果的短板
由于审查逮捕阶段处于侦查初期,犯罪证据、情节尚未定型,与法院审判阶段相比,在证据、情节上可能差别较大,捕后很可能发现和产生新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导致法院判处轻刑。这种捕后证据易发生变化的特点,造成了审查逮捕阶段无法准确预测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条件的审查,也只能限于其“可能性”,而不是“应然性”,更不可能做到“必然性”。
公、检、法三部门执法理念的差异
导致同一案件非羁押诉讼不能贯穿始终,公安机关要求案件高批捕率、高起诉率,特定时期经常进行评比,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提请逮捕。法院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时,往往要求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收监,才接卷受案,无形中人为增加逮捕措施的适用。
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批捕
这种情况一般是外地人涉嫌犯罪案件,有的案件在批捕阶段一般也可预测案件诉至法院后可能判缓刑,但是公安、法院从保障诉讼的角度出发,以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保证正常诉讼为由,要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鉴于关系,检察机关对这类犯罪案件“够罪即捕”,对不捕权的适用日趋保守。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外来人员、流窜作案、监护人监管不力等可能判处轻缓刑的案件,为了防止诉讼程序中断而增加诉讼风险,逮捕措施往往会成为办案人员首选。
五、降低捕后轻刑率的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逮捕措施是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将捕后轻刑率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遏制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的态势,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转变执法理念,从思想上树立和坚持“少捕慎捕”的观念
一是强化监督意识和把关意识,摒弃“构罪即捕”、“一捕到底”的重配合轻监督的做法,敢于正确运用不捕手段,减少非必要的审前羁押。
二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转变审查逮捕的办案理念,要以客观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把保护人权置于与保障诉讼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将逮捕措施适用于犯罪情节较重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妥善处理依法办案与社会舆论之间的关系,把好审查批捕关的同时,要妥善作好说服教育工作,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社会公众看到不捕的案件同样能够按照诉讼程序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并不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反有时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
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从制度上解决捕后轻刑偏高的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细化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标准,降低此类案件的提捕率。应从案件数额、情节、和解悔罪情况、人身危险性等几方面统一提捕的标准,将一部分案件筛除在提捕程序外,尽量进行非羁押化诉讼。
二是建立捕后案件跟踪监督制度,及时掌握捕后案件证据变化情况和社会危险性变化情况,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
三是积极实行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着力减少逮捕措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四是完善捕诉衔接制度,向后延伸侦查监督职能,切实保证捕后案件的起诉和判决质量。对捕后判处轻刑明显不当的案件,建议刑事检察部门依法提请抗诉;对于法院量刑畸轻、对捕后案件判处轻刑明显不当的案件,尤其是对犯罪情节较重、应判处徒刑实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交纳罚金后即判处缓刑的,检察院应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必要时侦监部门应当建议公诉部门提请抗诉;与法院及时沟通协调,对批捕案件质量标准和执法尺度达成共识,使法院对量刑尺度作出适度调整。
五是引入审判前社区监管制度,解决对外地人犯罪全部逮捕的"一刀切"现象。加强与外来人员管理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行社区监管。对外地人犯罪有条件的实现“同城待遇”,一些可能判处轻缓刑的犯罪案件,将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交由所在社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注重跟踪帮教工作,落实对不捕外来犯罪嫌疑人的回访和跟踪考察措施。六是坚持和完善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减少盲目报捕现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都对需要说明的案件明确分析、阐述逮捕或不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