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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化纠纷 聚散总关情

发布时间:2019-11-09 09:44 来源:韩城法院 作者:通讯员 冯甲强 点击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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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冯甲强)冯甲强“樊法官、冯法官,我们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谢谢你们!”,“这就对啦!”。这是2019年11月4日,发生在韩城市人民法院桑树坪法庭的一幕,当原告、被告在民事调解协议签字后,法庭干警露出了会心的笑容,又一个民事案件调解结案了。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原告康某与被告雷某均是韩城市桑树坪镇卓立村村民,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4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两人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8年4月3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19年10月6日提起诉讼,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判决离婚。被告雷某同意离婚,但不接受调解,并要求支付一定的困难生活补助款。

由于离婚案件牵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往往矛盾重重,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一纸判决容易,但要能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和隐藏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简单。只有注重法理和人情的契合点,注重对双方的心灵抚慰,又恰如其分地指出双方的缺陷,合理地分析并抓住矛盾的关键,使双方和平分手,才是处理案件的成功之处。

在该案的调解中,承办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实际情况,与双方当事人及家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分别向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知识,并从法理、家庭、亲情等方面进行了入情入理的耐心劝解,终于使原、被告双方放下成见和怨恨,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并获得了一定的生活帮助款。双方对法官的辛苦努力也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