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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以免“白跑一趟”

发布时间:2019-09-09 15:15 来源:韩城市人民法院 作者:通讯员 李翀 点击次数:0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翀)日前,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管辖权异议案件,法院认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的法院处理。

韩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项城市某园林绿化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某及其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项城市,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被告刘某及项城市某园林绿化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项城市,且在本院与原告谈话过程中,原告也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韩城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刘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生活中,如果发生民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必须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只有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处理所诉案件。作为被诉一方,法律也赋予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即被诉当事人如果不认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一旦审查发现自身没有管辖权,将会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事情也得不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