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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方式违法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9-09-04 14:59 来源:韩城法院 作者:通讯员 范建林 点击次数:0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范建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债权人去讨债时往往都理直气壮地抱着这种想法,殊不知讨债本身不犯法,一旦讨债手法不当,反倒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甲某、乙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八个月。

2018年8月底,被害人丙因赌博向被告人甲某借款25000元,后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截止案发尚欠被告人甲某14000元左右。2018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甲某、乙某以索要该借款为由,在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中段某商店将被害人丙找到,并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丙进行了殴打,要求其归还借款,并胁迫被害人丙向被告人甲某出具16000元借条一张。随后,为了继续索要该借款,被告人甲某、乙某驾车将被害人丙挟持至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坡头村附近一菜地,质问、逼迫被害人丙还款。期间,被告人甲某用皮带抽打被害人丙、用铁锨头砸被害人丙手部等。后被告人甲某、乙某又将被害人丙带至韩城市新城区某酒店一房间予以看管,继续逼迫被害人丙还款。次日凌晨3时许,经被害人丙的父亲报警后,民警赶到韩城市新城区某酒店房间,当场解救了被害人丙,并抓获了被告人甲某、乙某。经诊断,被害人丙系脑震荡、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韩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丙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甲某代表其和被告人乙某赔偿了被害人丙经济损失16700元,被害人丙对被告人甲某、乙某均表示谅解。

又查明,被告人甲某、乙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乙某所犯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甲某、乙某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对其均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坦白,当庭认罪态度均尚好,且案发后已对被害人丙进行了赔偿并均取得被害人丙谅解,故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讨债也要依法进行,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现实生活中,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碰到“履行不能”时,就有可能引发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等行为,如何采用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避免因讨债不当触碰法律红线,大家可选择以下几种正确方式:

调解法。债权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经调解达成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仲裁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

诉讼法。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索债除通过以上正当合法的手段进行之外,大家为他人担保时也要注意个人利益的保护,谨慎担保,避免自己陷入麻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