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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法院:执行房屋过户案件应注意

发布时间:2019-08-23 16:44 来源:韩城法院 作者:通讯员 薛妙香 点击次数:0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薛妙香)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张某的儿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张某的名下。张某是刘某的母亲,买房时由张某出资付了首付款,用儿子刘某的名义买的,同时用儿子的名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房屋购买之后由张某居住。之后因为生活琐事,母子二人发生矛盾,母亲将儿子告到法庭,要求儿子将房屋所有权给她,并要求将房产证上的名字过户到她的名下。案件通过调解,将房屋所有权确认给了张某,由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执行中,当办案法官将被执行人刘某传唤到法院,刘某向法官讲述了其母亲年龄大了,做事任性让他非常无奈。面对法院执行案件刘某表示配合法院执行,但是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是贷款清偿不了是办不了房屋过户的。执行法官将这一情况告诉申请人张某,并告诉她法院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后,她办理过户还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张某表示同意。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制作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刘某及相关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至此,法院的执行程序就结束了,但张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事情并没有完全结束。她需要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提供相关的房屋过户需要的资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费用,还要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了所有房屋过户需要的全部条件之后才能真正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

这里要给大家提醒的是房屋过户案件,不是法院的法律文书就能直接解决的,还需要按照我国房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齐全相关手续方可完成房屋过户。